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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29 闽地税政二[1997]0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1〕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6]255号文有关对一些情况特殊、确需扶持的省以上重点集团公司报经批准可试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障汇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和单位,下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实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非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经贸委批准,不得实行汇总纳税。

   二、符合实行汇缴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在办理汇总纳税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汇总纳税的报告。

2、汇缴企业和单位及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名单、原缴库办法、缴库地点及缴库预算级次。

3、汇缴企业和单位及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基本情况及资产关系。

4、汇缴企业和单位及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要求汇总纳税年度的预计利润和上年度利润、缴纳所得税情况。

  三、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和单位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和单位,以备汇缴入库地地税机关核查。

   四、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终了后对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申报纳税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一次审查,对应纳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依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重点审核,发现申报的情况与审查结果不符时,应督促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及时调整,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汇总缴纳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五、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或入库地地税机关核定的汇算清缴期间过后,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税款,由所在地地税机关作为查补税额,按汇缴企业和单位的预算级次就地缴入金库。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检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款入库地地税机关通报。

   六、各级地税机关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工作应落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