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1-08 闽地税发[20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
[2002]36号)规定精神,现对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
财税〔2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