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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部分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部分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7-06-29 闽国税函〔2007〕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政策问题的请示》(泉国税发〔2007〕46号)收悉。经研究,对所请示的民政福利企业部分税收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设置"四表一册"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5号)第一条规定: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81号)第一条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批和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由民政部门和国税部门分别办理。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的审批由民政部门办理,税务部门负责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先征后返的资格认定。民政福利企业必须设置"四表一册",否则就不能认定为民政福利企业。但"四表一册"在办理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和资格年审时不必报送税务机关。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3〕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企业涉税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中"涉税的管理制度"是指与税收管理密切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1."64号文"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福利企业应每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以及职工上岗情况统计表";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1〕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