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工业企业销售给出口供货生产企业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货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2-21 闽国税流〔200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闽国税函〔2007〕213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