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01 闽国税流〔1998〕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22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品的销售。但下列物品不得作为旧货销售处理:
(一)赃物、走私物品、来历不明物品及抵押中的物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