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5-28 闽地税征[1999]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税务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从严审批税务代理机构,各地如要新成立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报经省局审批。对于未按规定审批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在职的税务干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现在税务代理机构中工作的税务人员,愿意继续从事代理业务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必须立即返回原单位;对税务代理机构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防止流失;税务代理机构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