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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晋地税发〔2006149号 2006-08-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F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