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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02 闽地税政一[2003]17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定额征收实行“即时征收,按月结算”。

  根据《货物运输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年终时对”双定“户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代开票纳税人定额抵扣实行“即时征收、按月结算”的办法,具体操作:

  (一)按月结算,即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结算。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持上月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到税务机关开票窗口办理上月发票核销和税款结算。

  (二)代开票纳税人的税收定额包含了纳税人代开的货运业发票金额和开具的其他运输业发票金额两种因素。因此,货运发票税款的按月结算必须与其他运输发票使用的按月核销同步进行。同时,在比对中应考虑上月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与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相加后,再与月税收定额进行比对。

  (三)比对结果的处理方法:1、(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按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补税。2、(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纳税人开具的其他运输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按(月税收定额-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的差额补税。3、如果纳税人上月无开具其他运输发票的,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的,月定额不再征收;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月税收定额的,按(月税收定额-代开的货运发票金额)差额补缴各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