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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9-01-23 闽地税发[200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仅适用于查账征收居民企业。
  二、企业为研发活动筹集的资金中既有自筹资金,又有有关部门和母公司专项拨款的,计算加计扣除时应首先扣减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专项拨款。有关部门和母公司专项拨款有关拨款文件载明具体研发项目的,按拨款文件载明的具体研发项目逐年扣减;拨款文件未载明具体项目,可按应扣减专项拨款年度各研发项目支出金额占当年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分别扣减。
  三、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的,实行一次性备案登记管理,企业应于开发活动结束后,按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