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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20 榕地税征〔2004〕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注册税务师介入税收征管有关纪律等事项的通知》 ( 榕地税发〔2006〕2号规定,第三条第(一)点、第四条第(三)点改按 榕地税发〔2006〕2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三)、(四)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将基层税管员的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税源管理上来,同时也为了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的作用,促进税务代理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 ( 闽国税发〔2003〕295号)的精神,立足于“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有利于减轻干部的劳动强度,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结合我市的管征实际,经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特下发关于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代理机构及其注册税务师的资质
  税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是税务机关协税、护税、办税的重要力量。其他中介机构(含会计师事务所)只有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注册税务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确认,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取得由人事部、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才能从事税务代理活动。   
  二、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分为代理类和经济鉴证类。在纳税人自愿委托前提下,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总局与人事部文件规定从事十类代理业务及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17号)及有关规定制作的,向委托人及主管税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供的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审计或鉴证类报告,税务机关应承认其经济鉴证作用。
  (一)代理类: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包括代办发票领购;代申请自印发票、式样设计与印制)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包括纳税申报、延期申报报批、缓缴税款报批)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减税、免税和其他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包括申请外出经营证明文书、其他涉税文书等)
  6.审查纳税情况;(包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年度纳税审查、纳税人关、停、并、转及移户的税款清算等)
  7.建帐建证,办理帐务;(包括填制凭证、登帐、报表制作、制定内控管理制度)
  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担任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申请、听证、提供复议材料)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审计或鉴证类:
  1.为纳税人的经营场所出具审核报告;
  2.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出具审核报告;
  3.为纳税人税负偏低、纳税情况异常、又无说明原因的出具审核报告;
  4.为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退税出具审核报告;
  5.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6.为纳税人的投资及其他税收抵免、固定资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用、坏帐损失、金融机构呆帐损失、装修费用、财产损失、亏损弥补、总机构管理费等税前扣除项目出具审核报告;
  7.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具审核报告;
  8.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审核、税务稽核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时,出具陈述意见报告;
  9.税务机关在稽查税案时,税务师事务所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出具意见书;
  10.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税务代理机构及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