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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2-10-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2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相关文件精神,宁波市列入本次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后发票使用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从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