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01 闽地税征[1997]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确保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帐工作要求,印制了有关的帐簿、报表、凭证并选编了个体工商户建帐建证指南一书。现就有关个体工商户建帐及帐、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市应在前段开展建帐建证工作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广扩大试点单位。尚未开展个体工商业户建帐试点单位的地、市应在年底前选好试点单位开展建帐工作。
二、目前有些地方的私营企业以及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还在实行定额征收税款的方式应引起重视,凡属上述性质的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建帐,实行查帐征收。
三、凡已确定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在建帐期间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办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做假帐,发现做假帐的业户,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四、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帐的业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