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4-28 闽地税稽[199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以下简称《
规程
》)第五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
规程
》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开展日常稽查问题
日常稽查是税务稽查的主要组成部分。各级稽查分局要把它列入稽查计划,通过计算机或人工筛选,在直属征收单位或辖区征收单位中,确定一定比例的纳税户作为日常稽查对象。
二、关于稽查计划批准实施问题
根据《
规程
》第八条规定,各级稽查分局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报经本级地税局局长批准实施。同时还应根据年度计划具体分解为季度(月份)工作计划及分户计划。年度计划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级稽查部门备案。
三、关于计算机选案问题
根据《
规程
》第九条规定,各级稽查分局要不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逐步由人工选案向计算机科学选案过渡。为便于计算机选案,及时了解、掌握稽查对象的纳税情况,在1997年底前,各级稽查分局的计算机要与同级税务征收单位联网,1998年底前实现全省稽查系统计算机联网。
四、关于立案查处问题
根据《
规程
》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对于未具有《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