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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刻制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6-19 闽地税征[1997]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一条“在此之前,各地()局应预选二至三个刻印厂,将该厂的技术管理、刻印价格及有关手续(工商登记证、公安部门批准证件)等材料于6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审批后通知各地()局安排刻制”和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