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4-26 闽地税发[2004]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简化手续,防止重复纳税和避免税款流失,现对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
一、
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其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按照
国税发〔1995〕227号
文第一条相关规定执行。即:凡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
建筑安装企业到本县(市、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