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第四届百花文艺奖获奖人员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26 闽地税政二[2003]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第四届百花文艺奖的决定》(闽政文〔2003〕363号)转发给你们,对个人获得省政府颁发的文化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获奖个人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给予的“配套”奖金应按规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第四届百花文艺奖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第四届百花文艺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