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在转换机制过程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27 闽地税征[1999]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来,有些地方请示
国有企业被兼并后,原企业的欠税等问题如何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破产。按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而后,财产按清偿顺序偿还,第一是职工的工资和劳保费用;第二是税款;第三是破产债权。据此,破产企业清偿完第一顺序的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后,尚有余额的即用于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企业兼并。按照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企业所欠税款及滞纳金是其欠国家的一种债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