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09 闽国税流〔1998〕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 闽国税函〔2007〕213号
)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堵塞挂靠、假冒福利企业骗取国家税收漏洞,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有关管理规定重申明确如下:
一、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认定审批程序
(一)对新申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应认真、如实填报《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主办单位申请办理福利企业报告。
3、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残疾人员检查鉴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职工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在职在岗、健康状况)。
5、上年度或近期企业财务报表。
6、民政部门确认的符合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