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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31                                            闽国税流〔1998〕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9〕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税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规范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便于纳税人自主管理,强化监督,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抵扣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并办妥有关入库手续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时,企业应填制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管理的入库凭证(或凭据),尚未填制上述入库凭证或填制入库凭证缺乏内部控制,税务机关可视为手续不全、可信度低的,暂不抵扣。

  对贷物尚未到达企业(包括所属地仓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跨县的仓库验收入库、租借他人仓库或寄存他人仓库存放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作为该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各地应将企业仓库的管理人员、地点和入库凭据等情况纳入税务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确定。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清货款或开出尚未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和支付工具提供有关付款凭据,供税务机关查验核对,确认贷款支付情况。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付款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包括代垫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业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外购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实际支付款项给销售单位、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业务)单位的银行帐号,应与其票面上加盖“销货单位印戳”注明的银行帐号相同;否则,按不一致处理,不予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可据农业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按规定要求填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作“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的附件。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免税的初级农业产品时,应凭《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作“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记帐联)的附件。

  《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格式附后)一式两份,一份为开具的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收购单位据以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有关《农民个人自产自销证明》的印制、使用资格认定、填开总额的限制等事项,由各地自行制定。

  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上述凭证资料,纳税人应加盖“已申报”印章,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六、企业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随其外购货物在验收入库或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报送运输发票复印件应加盖“已支付”字样章。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运输发票,纳税人应加盖“已申报”印章,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