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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8-06 闽地税发[2004]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货物运输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中附件3《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有关代开票纳税人的规定, “88号文件”停止执行“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