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10 闽国税所〔200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21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城乡信用社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外,金融保险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
二、企业的坏账损失的申报、审批按
国税发〔1997〕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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