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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14                          成地税函发〔1995〕1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目录的通知》 ( 成地税发〔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地税局通知要求和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地税局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统一印制了《四川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要求对经常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发给代扣代缴责任书。为此,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选择2000户企业由各区(市)、县、分局发给代扣代缴责任书,建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联系点。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市局分配确定的户数,选择重点单位和行业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并建立代扣代缴制度。

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及市地税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应于九月底前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发放给代扣代缴单位,明确其权力、责任、义务,按统一编号,建档登记,市局将按季收集各区(市)、县、分局联系点的代扣代缴情况。

三、各单位在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时,应按“责任书”的内容,对代扣代缴单位进行培训、辅导,并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

四、对没有发给《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且又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五、凡已明确代扣代缴责任而未认真履行义务的一经查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单位于8月10日以前到市局所得税管理处领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做好发放前期的准备工作。


附:1、各区、县、分局代扣代缴联系点分配情况表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

3、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联系点分配情况表

单  位  户数   单  位  户数

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