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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3-17 闽国税外〔1999〕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创汇,保证出口企业及时得到出口“免抵”及退税款,减少资金占用,并促进出口企业健全财务制度,依法办税,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8〕95号,以下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辖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其近年出口退税(指“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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