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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代开普通发票业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0-31 厦国税征〔2000〕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简化办税手续,方便纳税人,确保机关效能建设落到实处,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的相关规定,将代开普通发票业务规范如下:
  一、明确职责
  直属管理局发票代开柜台、直属征收局各中心税务所办税柜台、各区局下属的各办税厅,负责受理临时从事应税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开普通发票业务申请。
  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凭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申请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被停止发票发售的,需填开发票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柜台)按次开具。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购入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出具的发生购销业务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书面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证明”应载明发生购销业务或应税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等内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