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5.05 成地税发〔1997〕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目录的通知》 ( 成地税发〔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源泉控管,委托代征的办法。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成都市地税二分局统一委托四川省成都市交通稽查征费处代征。其余区(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