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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101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提高印制调拨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保管、调拨、核销、工本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通用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第四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负责各自管辖及职责范围内的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印制管理

第一节 发票印制

第五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发票印制总量、承印企业印制能力,合理确定各承印企业发票印制种类及数量,编制发票印制分配计划,报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通用发票由市局票证管理所按照“保证供应、节约成本”的原则,根据发票实际需求数量,有计划地组织印制。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票审核检查岗制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详见附件1);

(二)印制调拨科科长、分管所长及所长应当在二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三)发票审核检查岗根据审批意见,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发票承印企业应当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印制工作。

第七条    冠名发票由纳税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 2012年第7号)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和领购。工作流程如下:

(一)地税机关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冠名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12〕100号)有关规定审核,并在二十日内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

(二)发票承印企业应当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印制工作;

(三)纳税人向市局票证管理所缴纳发票工本费;

(四)市局发票保管岗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详见附件2);

(五)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下达之日起五日内,将冠名发票配送至纳税人。

第八条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各位数代表的具体含义如下(不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第一位是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代码,“2”代表地方税务局;

第二、三、四、五位是地区代码,“2102”代表大连市;

第六、七位是年份代码,例如2012年以“12”表示;

第八位是发票联次代码,例如二联以“2”表示;

第九位是发票类别和填开方式代码,“0”代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1”代表通用手写发票,“2”代表通用机打发票,“3”代表通用定额发票,“4”代表冠名手写发票,“5”代表冠名机打发票,“6、7、8、9”代表冠名定额发票;

第十位是发票开具信息采集方式代码,“1”代表即时网络传输采集方式,“2”代表按期上传数据采集方式,“3”代表定期窗口交验采集方式;

第十一、十二位是发票顺序号。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分类代码为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各位数代表的具体含义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普通发票号码为八位阿拉伯数字。各位数代表的具体含义如下:

第一位是发票版别;

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位是发票顺序号。

第十条    发票边字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发票承印企业名称、印制年月、监制地税机关代字、批准印制年份、发票版别和印制次数。

例如:XX印刷厂2012年11月印制大地税(2012)第一版(2)。

第二节 承印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省级地税机关核发的发票准印证;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三)能够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确定的式样、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工时间等要求,完成发票排版、印刷和包装工作;

(四)能够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确定的种类、数量、配送时间和地点等要求,完成发票配送工作;

(五)能够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杜绝以下泄密事件发生:

(一)用于发票制版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包括U盘、软盘等)不得与互联网络联接;

(二)严禁将印制发票的程序、工艺、防伪技术等事项外泄;

(三)对发票印制实行全程监控,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四)传递保密资料严格执行专人传递、专用存储介质储存,履行完善的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配合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地税机关要求的证件资料,真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和作假;对于地税机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节 防伪专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使用省级地税机关确定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发票。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在发票印制过程中使用的专用纸张和油墨等具有防伪措施和性能的用品。

第十五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根据印制需求和库存数量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提出领购申请,凭市局票证管理所签发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核准证》(详见附件3)到省级地税机关指定地点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与印制发票有关的配页纸。

第十六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设专人专库保管存放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七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设置分类明细账簿,全面反映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情况,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分类明细账应当分别记载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余页和残废品销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当日用量领取,并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当日结余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废余页和残废品应当如实登记,统一入库保管。

第十九条    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报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用量统计表》(详见附件4),发票防伪专用纸领用数量应当与发票成品折合数量、废余页及残废品数量相同。

第二十条    发票承印企业销毁发票防伪专用纸或废余页等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当向市局票证管理所提出申请;由市局票证管理所核准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核准销毁通知书》(详见附件5),并监督销毁。

第四节 监制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级地税机关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借、复制和销毁发票监制章。

第二十二条    发票监制章由发票承印企业专库存放、专簿登记、专人保管,进出库应当有经办双方签字。

第二十三条    发票监制章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报经省级地税机关批准,由省级地税机关监督销毁。

第三章 库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地税系统设立两级发票库房。一级库为市局票证管理所和各发票承印企业库房,二级库为基层局库房。

第二十五条    两级发票库房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管理:

(一)库房门窗应当安装防护网和防盗安全门,配备防火、防盗、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设施受损或用品失效应当及时更换,确保库存发票安全;

(二)发票保管应当实行专人负责,出入库应当履行验收登记手续。出入库完毕后应当及时清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三)发票应当摆放整齐,设立标识,便于存取和盘查;

(四)库房内不得存放与发票无关的物品,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第二十六条    一级库发票入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票承印企业应当于发票印制完毕后二日内,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详见附件6)和票样报送市局票证管理所;

(二)市局发票审核检查岗应当于收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二日内,验收确认完工信息;

(三)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根据完工信息,及时办理发票入库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一级库发票出库工作流程如下:

(一)基层局领用通用发票时,基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制作发票领用计划,提交市局发票保管岗审核;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于审核同意后,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

(二)纳税人领购冠名发票时,市局发票统计岗应当打印《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由市局发票保管岗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

(三)发票承印企业应当根据调拨信息,及时打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办理发票配送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二级库发票出入库工作流程如下:

(一)基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清点验收发票承印企业配送的发票实物,并在其提交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后,及时办理发票入库手续。

(二)基层局发票保管岗应当根据发票发售岗或发票代开岗的用票需求,制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出(退)库单》(详见附件7),及时办理发票出库手续。

第二十九条    遇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