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12-07 闽地税发[2001]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发票票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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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卫生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改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范围及核定
(一)以下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1、城镇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
2、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核定,由准予登记注册的省、市、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重新核发《医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