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第五条中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规定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废止;第五条第1点“上述人员每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需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应报市(地)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废止;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第一条废止;第二条“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内容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五条第1点“每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内的”、“上述人员每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需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应报市(地)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废止;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