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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税二[1994]95号 [1994]财办24号 1994-07-30

USHUI.NET®提示:根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17]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第五条中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规定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废止;第五条第1点“上述人员每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需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应报市(地)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废止;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定,第一条废止;第二条“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内容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五条第1点“每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内的”、“上述人员每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需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应报市(地)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废止;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第一条废止;第二条“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内容改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第五条第1点“每年应纳税额在五千元(含五千元)以内的”、“上述人员每年应纳税额超过五千元,需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应报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废止;第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