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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2-16 沪国税流[1996]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沪财法[2007]44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6]19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将若干问题重申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精神,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至1996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沪税政一[1994]128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91页)、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 ( 沪税政一[1994]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