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申报审核评税操作规程[【全文废止】
1999-02-11 闽国税外〔199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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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评税是指涉外税收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
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的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的综合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涉外税收
征管改革的补充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规程旨在适应涉外税收
征管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在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条 本规程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
第四条 本规程按照评析、核实、认定、处理四个步骤进行。
第五条 本规程要求在征收或管理系列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业务熟悉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章 内容
第六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税务登记资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税务登记要求报送的批文、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
(二)资本金是否已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到位,是否已经注册会计师审验;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生产经营规模、投资回报率、预计缴纳税款等指标是否可行。
第七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二)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的税目、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纳税申报的内容与附属资料的内容、数字是否一致,纳税附属资料中发票存根联、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有关单证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第八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二)企业纳税申报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三)年度销售收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是否已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年度会计师查帐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第九条 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企业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二)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与企业纳税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出入,能否合理解释。
第十条 审核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否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有否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析
第十二条 评析是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或扣缴情况,对纳税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找出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并填列《审核分析表》。
第十三条 评析可以采用计算机自动分析、人工分析或者运用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完成。
第十四条 涉外税务机关应根据全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和各企业的税源情况,在年初将收入分解、落实,实行全年税源跟踪管理,加强税源监控评析。
(一)对于新开业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投资规模、到资状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初步确定其可达到的月税款和年度税款规模。达不到预计规模的,应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分析其原因。
(二)对于已开业一年以上的企业,要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及时审核、比较其月份税款变动情况和年度税款累计入库情况,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同期纳税情况,以及企业的投入产出比,如水、电、人工费用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审核评税人员进行月份审核时,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季)销售额变动量(率)、税负率、进项税额变动量(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销售额变动率=销售额变动量/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销售额变动量=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
(2)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3)进项税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量/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100%
(进项税额变动量=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
审核评税人员将上述指标值与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应填列“纳税申报异常企业清单”。
(一)销售额变动率大于正常峰值的。
(二)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
(三)进项税额变动率大于正常峰值的。
(上述正常峰值是本地区同期同行业企业的平均值,下同)。
审核评税人员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结合企业的投资额、生产职工人数及销售额变动量等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六条 根据“纳税申报异常企业清单”,审核评税人员主要应审核、分析以下内容:
(1)当期销售货物是否有不及时入帐、未按时申报应纳税额的情况。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抵扣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其进仓、付款手续是否完整。
(3)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否大幅度下降,有无少计销售额和多结转销售成本等问题。
(4)当期销售成本加正常毛利额是否大于企业自报的本期销售额,有无少计销售额。
第十七条 对免税企业,审核评税人员应对免税申报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重点核对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进项税额的内销比例划分等。具体应作如下审核:
(一)自营(委托)出口、来料加工企业免税应审核以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报表。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原件(出口退税联)。
(4)盖有“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出口退税联)。
(5)出口专用发票(税务联)。
(6)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盖企业印章)。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
(8)委托加工免税证明。
(9)其他有关单证资料。
(二)间接出口企业免税应审核以下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1)经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送单原件。
(2)海关核发的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原件。
(3)销售发票(存根联)。
(4)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盖企业印章)。
(5)合同或其他有关资料。
(三)内销免税企业,审核评税人员应重点审核免税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对出口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审核评税人员应对企业申报后提供的以下资料进行审核。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出口退税联)。
(4)盖有“已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原件(出口退税联)。
(5)出口专用发票(税务联)。
(6)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复印件(盖企业印章)。
(7)海关核发的进口材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的会计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代收代缴消费税报告表等资料,审核评税人员应对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评析。
(一)审核企业会计报表当期存货减少额,分析其是否将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不计销售,未提消费税问题。
(二)审核会计报表中的往来帐款,分析其是否存在应计入销售额的价外费用而未计,少提消费税问题。
(三)审核外购已税消费品采购明细表及购货发票,分析纳税人申报销售额时,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计算是否正确,外购已税消费品采购明细表的数额与购货发票的数额是否相符。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审核评税人员应根据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会计师查帐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案头逻辑审核。
一、企业所得税的审核评定。
(一)审核秤税人员应对以下进行分析,并作为评定:
(1)销售利润率分析。该指标反映销售收入中利润所占的份额。企业销售额增加,销售利润率反而下降,说明销售收入和利润额未保持同步增长。该比率偏低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评税对象,具体可结合销售毛利率、销售税金率、销售成本率、销售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分析。对于销售毛利率偏低或为负值的,出口企业应重点审核是否存在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价格转让、转移利润问题,内销企业应重点审核有否隐瞒产品销售收入的问题。
(2)成本费用利润率分析。该指标是指企业利润总额与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若该比率偏低,应重点审核分析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正常,有否存在少报收入的现象。
(3)资产利润率分析。该指标是企业利润总额与平均资产总额的比率。该比率越低表明企业资产的利用效果越差。审核评税人员应分析是否有人为瞒报收入或闲置未用资产计提折旧等问题。
(4)投入产出比率分析。该指标反映当期投入原材料与当期产成品成本的比率,说明单位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包括数量比率)。审核评税人员应通过与企业历史数据或同行业正常比率的比较,分析其是否存在帐外销售问题,也可分析其是否错用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