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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公布,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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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制定的《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予以发布,2013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2013 年7 月24 日
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四条纳税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开具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以下简称‘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加盖“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以下简称‘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三联)。
第五条纳税人在首次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手续时(今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不需再次备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二)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四)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二联)。
第六条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的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填写完整、相关资料已按规定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即为已获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
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备案资料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通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应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