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13 闽国税所〔1995〕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管理,经研究,我们拟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审批制度
一、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减免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享受所得税的政策性减免,都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机关的审批。企业享受减免的所得税税款应该作为生产发展基金,不得挪为他用。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正确地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审批,但不得擅自放宽政策,超越权限减税、免税。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
(一)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下的,逐级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除(一)规定外,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减免所得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审批表”(见附表一)及其它有关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劳服、校办、福利的企业的证明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资料以及当年申报期的损益表等)。当地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书面报告,连同企业上报的有关资料一并层报上级国税局。
(二)当年需要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