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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9-08-16 闽地税征[199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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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附件:

《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支付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的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