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05 闽国税所〔1998〕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055号
)转发给你们,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审批权限及处理办法按以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号:国税发〔1998〕055号 发文日期:1998-08-0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以来,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税收、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现行的税收、财务制度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处理,各级税务部门都有相应的审批权限。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是否照此审批权限执行,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清产核资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限于清产核资工作中适用。其他税收、财务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挂靠”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财务处理问题
(一)“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未改变企业性质的,应按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执行清产核资中的有关税收、财务规定。
(二)“挂靠”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甄别后,改变为其它性质的企业,有关问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款(包括所得税减免)、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的金额,属于1994年1月1日前发生的,可作为城镇集体资本金,并设置“减免税基金”科目单独进行反映、管理;属于1994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可按规定作为盈余公积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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