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18 闽国税外〔1999〕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来没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减低税率(包括减按15%税率和24%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地区,属于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执行《
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我省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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