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桂市地税公告﹝2016﹞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10〕18号
)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6〕9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调整《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第四条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
土地增值税。
二、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
房地产企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附件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推动非住宅类商品房库存消化,促进桂林市
房地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
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商铺和其他房产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函〔2016〕92号),现将《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