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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30                                             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税校:

  为了搞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以及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均应在取得上述开发项目后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项目登记表,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纳税人一次性转让每一计税项目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分多次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的七日内申报的,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月后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汇总后,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预售房地产的,应于月后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汇总后,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土地权属证明。

  2、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主要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凭证,包括: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果土地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受)让合同;如果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方面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第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资料。

  第四、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应提供缴款凭证。

  第五、其它与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如计委批准立项时审批的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概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承包、发包合同等。

 4、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其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其它纳税人应从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的缴款凭证,以及其它与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其它纳税人如有以下转让行为的,应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纳税人因此而得到经济补偿的。

  第二、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并同时提供政府规定其搬迁的有关文件。

  第三、转让已居住三年以上的房地产。并同时提供开始居住时间的证明。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是房地产的所在地,即房地产座落地。

  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座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地不一致时,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计算与核定应纳税款

  纳税人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是一次性交割、付清价款的,应按《条例》、《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