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1-30 闽地税政三[1996]0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税校:
为了搞好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条例》、《
细则》)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
(一)从事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凡从事
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以及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均应在取得上述开发项目后30日内向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项目登记表,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纳税人一次性转让每一计税项目
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转让
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每一计税项目的
房地产分多次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的七日内申报的,经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月后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
房地产合同汇总后,到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预售
房地产的,应于月后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
房地产合同汇总后,到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土地权属证明。
2、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3、与转让
房地产有关的资料。主要指与
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凭证,包括: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果土地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受)让合同;如果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
房地产开发成本方面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第三、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资料。
第四、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应提供缴款凭证。
第五、其它与
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如计委批准立项时审批的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概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承包、发包合同等。
4、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
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其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其它纳税人应从签订转让
房地产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到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与
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的缴款凭证,以及其它与
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其它纳税人如有以下转让行为的,应从签订
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
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房地产,纳税人因此而得到经济补偿的。
第二、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
房地产。并同时提供政府规定其搬迁的有关文件。
第三、转让已居住三年以上的
房地产。并同时提供开始居住时间的证明。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是
房地产的所在地,即
房地产座落地。
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
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
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不一致时,则应在
房地产座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
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
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地不一致时,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计算与核定应纳税款
纳税人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
房地产是一次性交割、付清价款的,应按《
条例》、《
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