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4-21 闽地税发[2008]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299号
)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
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一季度
企业所得税,已按原
国税发[2006]31号
文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预缴的,从二季度起改按
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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