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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有关税收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有关税收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1〕19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2001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政府令〔2001〕第11号)已经发布施行。其中,涉及税收文件12个。

这些文件是省政府及其办公厅1980年至1987年期间制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这些文件有的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为了贯彻省政府决定精神,更好地开展税收工作,现将第一批废止的税收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160号,1981年8月11日)。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2〕125号,1982年6月14日)。

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北省税务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1982〕180号,1982年8月22日)。

四、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工作的指示(冀政〔1983〕69号,1983年4月27日)。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税收工作的决定(冀政〔1983〕111号,1983年7月30日)。

六、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目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和解决意见的报告(冀政〔1984〕115号,1984年9月28日)。

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驻厂员(组)管理试行办法(冀政办〔1985〕58号,1985年8月5日)。

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化肥实行临时降价、免税、补贴的通知(冀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