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缴销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8-28 厦国税征〔2000〕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管理业务内容,明确征纳双方的责任,堵塞
发票管理上的漏洞,加大
发票管理力度,现就纳税人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缴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票缴销业务流程: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FP042)一式二份后,持发票领购簿和需缴销的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的
发票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办理;受理人员通过计算机查询、履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职责并审核无误后,在相关文书上签章;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纳税人审核后的《发票缴销登记表》一份及相关文书、发票存根。
二、发票缴销岗位职责:
1、查询纳税人领购票记录,审核《发票缴销登记表》上及相关文书上记载的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审核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或保管发票的违章行为。
3、检查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剪角作废,及未使用的每份空白发票和每份作废发票的联次的完整性。
4、审核纳税人在发票封面、封三上对用票具体情况填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在存根审查栏上签名,加注审查日期。
定额发票只要求在封面注明开票金额、作废份数。
5、根据纳税人发票违章情节,按处罚程序予以处理。
6、将审核的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