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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09 闽地税发[200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审批、审核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99号文有关规定,减少核准环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调整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年以上的(含100万元/年),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地税局核准;其余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县(市、区)局核准,具体核准权限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各设区市地税局要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好省委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减免税权限下放问题,赋予县(市、区)地税局较大的核准权限。具体核准权限必须于3月底前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各市、县、区局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