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处置所得房屋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婚财产处置所得房屋对外销售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11-20 闽地税函[2007]2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福州、漳州、三明等设区市地税局来文来电,要求省局对离婚财产处置所得的房屋对外销售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财税字[1999]278号
和
国税发〔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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