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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1-25                                             川国税函[2005]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60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过渡期间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核定新车型计税依据的问题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汽车、电车、农用运输车的新车型,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经严格审验车辆及有关资料后,填写《车辆购置税新车型核价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暂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建议,电传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审批核定,并于月末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购置税新车型核价审批表》汇总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摩托车、挂车暂定最低计税价格由县(区、市)所报市(州)国家税务局核定。
省国家税务局将定期发布新车型暂定最低计税价格,待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该车型最低计税价格后即按总局规定执行。
二、关于办理免(减)税手续的问题
(一)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直接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
1.已列入免税(征)图册及有关免税文件的车辆(不包括囚车、消防车);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二)由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审批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三)已列入免税(征)图册及有关免税文件的囚车和消防车由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四)未列入免税(征)图册及有关免税文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车购办在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车购办,由省国家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需报送如下资料:
1.由生产厂家申报免税图册的国产车辆申报资料: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样本)、申报车辆所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及汽车新产品技术参数、汽车整车产品定型试验报告及强制性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