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1 闽国税发〔2000〕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省局以前年度有关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附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在我省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大力提高我省
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就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仍按照《
办法》执行。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成立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理顺职能,沟通协调,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落实本地区的推广计划。
第三条 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
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下达推行通知,对外发行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协同航天金穗公司建立本级服务单位,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内外监管和检查工作,设立并对外公布企业投诉电话,等等;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内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工作,具体包括:上下级对口文件的转发,申请、接收、发放和对内发行税务专用设备,数据传输,税务机关内部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等等。
第四条 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产品;防伪税控系统产品的发放和仓储管理;建立下属各地技术服务网络;系统安全保密;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安装调试和技术维护服务;明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和违约责任;注明税务机关投诉电话,等等。
第五条 《
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负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其向企业下达《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三联交服务单位作为购置专用设备的有效凭证,第四联送该防伪税控企业所在的税务征收单位作为发售专用发票的依据。
第六条 认证报税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与企业发行子系统相分离;省局授权地级税务机关向县级所属税务征收单位发行认证报税子系统、发票发售子系统,主管税务机关仍按《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