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0-12-20 闽地税办[2000]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7〕135号)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第三条第(三)项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从2001年1月1日起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现对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缴范围
(一)征缴范围的掌握
1、除已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征缴外,其他的缴费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均应纳入地税机关征缴范围。
2、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移交地方税务机关的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均应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缴范围。
(二)缴费单位的界定
1、企业单位的性质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及常设机构),按其身份划分,不论其经营地点,均为社保费缴费人;
3、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其以经营地点来划分,在城镇的纳入征缴范围。城镇系指市、县、区(含开发区、工矿区)建制镇所在地;
4、目前尚未参保并已缴纳"以工建农资金"的企业可暂不参加社保。
(三)缴费个人的界定
1、兼职职工只能在一个单位参保,具体单位可由兼职职工自行确定;在原单位已参保的,必须提供证明(要在职工花名册备注栏中注明,并附原参保单位证明材料)。
2、老年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再聘参保问题。
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仍继续工作的老年人,不参加社会保险。对已离退休的职工和虽未达到退休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再聘的,也不参加社会保险。
3、短期聘用职工的参保问题。
按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为了解决目前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对在一个单位工作不足3个月的职工,可暂不纳入参保范围。
4、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缴费问题。
为了便于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允许其一次性缴清本年度应缴费款,但不允许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