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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22 闽国税流〔1998〕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属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 ( 财税[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将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由各地市税务机关的主管局长专门负责,抓紧工作部署,按时落实到位。

  二、在开展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工作过程中,各地市基层税务机关应根据财税[1998]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