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09 闽国税流〔1999〕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维护我省税收收入不受侵害,保护依法纳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利益,省局曾下发《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
闽国税流〔1999〕31号
),要求各级国税机关严格执行
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近据各地反映,基层征收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对文中的一些内容理解不一,造成难以操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对来自广东省汕尾市(企业税务登记区划码前四位4415)、汕头市(企业税务登记区划代码前四位4415),潮州市(企业税务登记区划代码前四位445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