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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30 闽地税发[2006]3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为配合我省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广工作,加强和规范建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建筑业税收管理是以《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依托,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数据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比对,实现对建筑业税收的实时网络监控,及时做出预测和预警,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实现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的强大辅助功能。本办法具体分为:日常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信息比对和网络监控等。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二条 建筑营业税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除承接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在机构地或劳务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外,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二)代开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由劳务地或机构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第三条 工程项目报验登记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项目(不含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必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初始)登记:
  1、《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3、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4、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5、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
  6、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7、《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适用外来建筑企业);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自开票纳税人承接工程项目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在报验前必须先在“建筑业税收管理企业端软件”进行项目登记,然后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与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5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按上述规定办理或是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由企业自行在软件企业端进行项目登记,次月10日前导出电子数据(U盘或软盘)及相关资料与纳税申报一同报验。
  (二)外来建筑企业到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时,应先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对办理外来建筑企业报验登记时,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或提供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按本地建筑企业进行管理。
  同一县(市、区)建筑业纳税人跨分局(所)承接工程项目的,视同外来建安企业进行管理,但不必开具《外管证》。
  (三)已经报验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工程项目变动,如改变设计结构、追加(减少)合同金额、改变建筑面积等情况,必须在项目变更后30日内持《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报验登记手续。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结算注销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后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费,并说明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系统进行相应的登记。纳税人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复工)的,应在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的30日内, 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并说明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进行续建登记。
  (五)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已完工未结算”处理;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已完工结算且税款已结清的,纳税人必须在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福建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结算注销。
  上述“已完工”是指已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
  (六)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必须在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报验登记手续,其应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否则由承揽分(转)包工程的纳税人全额缴纳税款;项目总承包人也必须在分(转)包工程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分(转)包工程的协议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转)包登记手续,并负责代扣代缴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费。
  (七)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并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预计)金额、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金额、营业税税前扣除设备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八)纳税人在项目报验登记时应将预算书和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核对预算书的材料成本、劳务金额、设备金额,并将三项金额录入系统。项目决算后,纳税人必须将决算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决算书对材料成本、劳务金额、设备款进行修改,核算项目利润。纳税人承建的项目是包工不包料的,必须将建设单位自购的材料的发票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没有预算书和合同的,必须每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工程项目所购入的材料的发票复印件。
  (九)建筑业纳税人承包跨地区移动工程项目的,应向规定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第四条 《外管证》管理
  (一)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二)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对期限届满后申请续开的可再予核发。
  (三)纳税人应当在工程施工前持有效《外管证》向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劳务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领购发票的还应一并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四)劳务地税务机关必须在《外管证》上签注项目开具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份数、金额,或出具《开具发票清单》。(系统在全省上线后,除厦门外的省内企业由《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相关信息。)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自开票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开票额度必须给予授信,授信额度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分月或分季,额度不能高于合同总金额。
  (二)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劳务地(跨地区移动工程按规定向劳务地或机构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机外版)》”,并在系统软件(企业端)进行发票领购的录入登记。
  (三)自开票纳税人承接的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或相应劳务结算时,可按在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报验登记时确定的开票授信额度内,自行逐一分项目开具建筑发票,同时导出由软件生成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开具明细表》项目申报资料,向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备案。对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下,被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的,则由企业在软件授信的额度内自行分项目开票。
  上述所称“零星工程项目”是指一次性开票,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建筑业发票,并在发票上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五)自开票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具建筑业发票:
  1、承接分包、转包工程业务(分包转包工程业务由纳税人另行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
  2、未提供建筑业劳务;
  3、提供非建筑业劳务;
  4、由其他纳税人(包括承包人、承租人及挂靠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第六条 建筑业纳税人代开票管理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必须申报纳税并确认税款入库后,才可到税务窗口代开建筑业发票,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是建筑企业及个人包括外来建筑企业承建工程项目,必须先向劳务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后,再凭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向发票窗口申请代开发票。对于一次性开票,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幅度可由各地在50万元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做为零星项目进行简易项目登记后,到税务窗口申请用临时电脑编码进行代开发票。
  上述“简易项目登记”是指仅进行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承包人、工程预算等简单项目信息登记。
  第七条 代扣代收税收凭证及分(转)包工程项目发票管理
  (一)将承接的工程项目分(转)包给其他纳税人的扣缴义务人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及附加,并填写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申请单,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二)纳税人承接分(转)包业务的,其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