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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8.14 川国税发〔1996〕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保障税务机构分设后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今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人民政府分别就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根据这些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税系统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有关向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包括临时经营、无证户)的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兼营货物销售税收。对营业税纳税人兼营货物销售的,国家税务局应将其兼营货物销售的收入纳入国税征收管理,同时做好与地方税务局衔接和协调工作。

三、关于涉外税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包括3%的地方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上述涉外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抓紧调整到位。

四、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省政府决定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国务院办公厅4号文件、财政部25号文件、总局3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积极提出建议,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纳入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

五、关于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