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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承建私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承建私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3-07-15                                         闽地税发[2003]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不断改善提高,城镇和乡村私人建房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富裕起来的居民对改善住房的要求比较强烈。但是,由于私人建房市场管理不够完善、承建私房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监控手段存在局限性等原因,私人建房税收流失严重。为强化税收源头控管,堵塞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当前管征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承建私房地方税收管征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省从事承建私房的施工单位、个体建筑工匠和其它个人,均为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二、地税征收机关作为具体负责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工作的部门,要尽可能多地发挥社会力量,采取自征与委托建设、土地或房管等部门代征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委托代征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三、对帐证健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私房应纳税款,实行查帐征收;对帐证不健全或没有建帐的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私房应纳税收,实行核定征收,并明确核定征收税